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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外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

发布:2023-03-03 14:07,更新:2024-04-28 08:00
  (一)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(附件1),应提供以下资料:  (一)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(附件1),应提供以下资料:
1、营业执照;
2、产品执行标准和河北省及以上型式检验报告;
3、产品鉴定(科技成果鉴定、技术评估)证书;
4、产品使用说明书,施工工法,检验或验收方法等。
  
(二)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,以下产品需提供专项证书或检验报告。
1、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:建筑外窗、铝合金型材、防水卷材。
2、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:建筑起重机械设备(塔式起重机、施工升降机)。
  
3、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:建筑给水管材、管件。
4、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:建筑低压配电箱、电线电缆、开关插座、建筑给水设备(含水泵)、砼防冻剂。
5、需提供计量检定证书的:热量表、温控阀。
  
6、需提供卫生性能检验报告的:建筑给水管材、管件。
7、需提供室内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的:建筑内墙涂料、建筑胶粘剂。
8、需提供氨释放量检验报告的:混凝土外加剂。
9、外墙保温系统:以界面剂(砂浆)生产企业为主,提供系统耐候性检验。
  
(三)申请下列产品备案,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:
1、执行国标、行标的非承重建筑墙体材料(非黏土类建筑砌块、多孔转、空心砖、隔墙板等)和EPS板、XPS板、网格布;
2、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(柜)、电线电缆、开关插座、建筑给水设备(含水泵);
3、已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、建筑防水材料

4、建筑排水管材(件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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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》(省政府令〔2019〕第11号),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的实施主体调整为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”。自即日起,“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信息平台”暂停受理备案申请。 

  2020年3月10日起,由各市在调整权限后的“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信息平台”上,办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。各市咨询电话见附件。


联系方式

  • 地址: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嘉业大厦
  • 电话:15010552459
  • 总经理:常经理
  • 手机:133311688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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